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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上海分公司电信业务服务与使用规则

 

亲爱的用户:

您好!十分感谢您对中国铁通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通)的支持与信赖,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铁通的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为您服务,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双方共同遵守,请仔细阅读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上海铁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规范》、上海铁通《电信服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非另有其他明示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上海铁通提供电信业务,用户选择使用上海铁通电信业务,均受本规则的规范和约束。

电信业务是指上海铁通以各类电信网络与设施,向用户提供的话音、数据与信息服务及同通信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自实施之日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修改、废止,或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调整推出新的服务项目或变更、撤销旧的服务项目,若上海铁通修改本规则,将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合理方式(信函或公众媒体等)提前告知用户。

第二章 用户

第四条 用户:指使用上海铁通的通信线路和设备、接受上海铁通提供的固定电话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根据用户性质的不同,分为住宅用户(私人)和非住宅(单位)用户两种。

住宅用户:指在该用户指定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范围内,使用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的自然人。

非住宅用户:指住宅用户以外的,使用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自然人的住宅兼作办公或生产经营的,视为非住宅用户。

第五条 用户资料:指用户办理业务时向上海铁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用户使用上海铁通业务所形成的记录。上海铁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建立与用户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上海铁通可妥善使用用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电信服务标准

第六条 上海铁通提供各类电信业务时,应公布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等,由用户自主选择使用已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非上海铁通原因或协议另有约定外,上海铁通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提供服务。

业务类别

服务时限

备注

固定电话装移机

平均值≤ 5个工作日,

城镇:最长不超过20日

农村:最长不超过25日。

装机、移机时限指自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后能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复机

≤ 24 小时

复机时限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交齐有关费用时起,至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业务变更

≤ 24小时

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停机以及增减各种电话服务项目等,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数据通信业务

平均值≤2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

预受理之日起进行网络资源确认到答复用户能否安装。

拨号接入平均值≤5个工作日,

城镇:最长不超过20日,

农村:最长不超过25日。

具备安装条件的,装机、移机时限指自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后能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电话障碍修复

平均值≤ 24小时,

城镇: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农村:最长不超过72小时。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用户终端设备原因除外)

  第八条 上海铁通根据用户的需要,向其提供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信最近6个月(含当月)的通话详单。

第九条 上海铁通受理用户投诉,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
  第十条 上海铁通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在24小时以内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所涉及的用户;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事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上海铁通如需变更已分配给用户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用户;电话号码更改实施之日起,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十二条 如国家对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调整,上海铁通将严格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电信业务的受理和使用

第一节电信业务受理
  第十三条 上海铁通通过以下方式受理用户业务需求:营业厅(点)、客户经理、铁通电信业务代理商(代办点)。  
  第十四条 用户向上海铁通申请或变更业务需求,上海铁通具备网络资源条件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积极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用户通过营业厅(点)、客户经理、上海铁通业务代理商(代办点)申请或变更电信业务需求的,应出示以下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
  住宅用户(私人):身份证、社保卡、护照、军官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皆为原件。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应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非住宅用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办人还需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用户在核对所申请或变更的电信业务项目及用户信息资料等无误后,需在相关确认单或协议上签章。

第十七条 用户向上海铁通申请或变更免开户费的程控新业务,住宅用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10050)电话受理;非住宅用户可通过传真相关有效证件受理。用户通过上海铁通客户服务热线(10050)申请或变更电信业务需求的,须用本机打入,且通过电话进行用户资料(机主姓名、机主身份证号和装机地址)的核对。

  第十八条 非本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电信业务的,可选择押金等担保等方式或预付费支付方式。用户选择本地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在担保书上签章。
  非本地自然人是指无本市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的自然人(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居民)。非本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在上海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用户通过营业厅(点)、客户经理、铁通业务代理商申请业务时,上海铁通向用户提供《电信常用业务手册》,宽带用户实施安装调试后提供《宽带接入服务使用手册》。

第二节电信业务新装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新装是指上海铁通在具备网络资源条件时,根据用户要求,在其指定位置或地址安装并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用户选择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时,电信终端设备可由用户自备,但该电信终端设备需经国家批准入网,并与上海铁通的局端设备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为满足用户临时通信需求,上海铁通视条件许可,可为用户安装并提供临时电信业务,但临时电信业务不能办理过户。
   第二十三条用户新装固定电话,对电话号码有选号需求的,一般可随机提供20个电话号码选号,但电话号码的确定以最后开通的电话号码为准。

第三节 电信业务移装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移装是指上海铁通在网络资源条件具备时,根据用户要求,改变电信业务服务原提供位置或地址,并在用户指定的新址安装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用户办理各类电信业务移装之前,须付清在原址使用该电信业务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办理各类电信业务移装,如需在一段时期内同时使用新址和原址的电信业务,可选择先装后拆方式,但用户需同时支付两个电信业务在此期间的电信业务使用费。原址电信业务终止后,用户拖欠该处发生的电信业务费用时,上海铁通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在新址的电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 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装,新址的电话号码可能会产生变更,用户因号码变更要求在原号码(限上海铁通号码)上进行语音提示的,可申请办理语音提示业务,语音提示业务最长开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用户要求新址维持原号码的,在上海铁通网络资源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提供号码携带业务服务。语音提示(改号通知)业务和号码携带业务按国家核定(含报备)的资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节电信业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变更是指上海铁通根据用户要求为其变更用户基本信息(包括户名、帐单地址、付费方式),变更业务类型,以及增、减电信业务功能,改号,停复机等。

用户变更业务类型,增、减电信业务功能的,须结清该号码此前上海铁通已出帐单的全部电信业务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用户仅要求改变户名名称(包括大户名和小户名改变),但不改变双方之间的电信业务服务与使用关系的,可办理改名手续。
   第三十条用户主动要求变更原使用的电话号码,可办理改号手续。
   第三十一条用户因故暂时不使用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可办理“停机保号”手续,用户需要恢复时,需办理复机手续。

第五节 电信业务过户
  第三十二条电信业务过户是指经上海铁通同意后,用户将其享有电信业务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用户。
   第三十三条用户办理过户手续原则上双方需到装机地址所在区局的上海铁通营业厅办理,转让方、受让方均须签定过户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未到场时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所需证件外,同时须有转让方签名的书面委托方能办理(非住宅用户须有企业盖章),且受让方须提供转让方最近3个月中任一个月已付费的帐单。

第三十四条 用户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结清上海铁通该业务此前就已出帐单的全部电信业务使用费。自双方用户办妥过户手续之日起,上海铁通将向受让方收取电信业务使用费,过户当月月租费则向受让方全额收取。由于声讯等费用滞后的原因,一旦出现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日前尚未结算的费用,鉴于转让方、受让方的关系,上海铁通将直接向受让方收取。

第六节拆机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故终止使用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的,须向上海铁通办理业务拆机手续,并结清与上海铁通之间的所有费用。用户拖欠费用的,上海铁通有权依法追偿。

第七节 咨询、查询、投诉和报障
第三十六条 上海铁通免费向本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服务质量投诉和障碍申报(客服热线:10050)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铁通免费向本网用户提供火警(电话号码:119)、报警(电话号码:110)和医疗急救(电话号码:120)等紧急特服的通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用户可办理通过上海电信114查号台查询的业务(不愿公开电话号码的用户除外)。

注:由于上海铁通与上海电信协议约定,信息提供每月一次,本网用户申请上电信114查号台当月20日前(含20日)申请的次月生效,当月21日后申请的则次次月生效。

第五章 收费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海铁通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和执行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具体资费调整将通过相关方式(信函或公众媒体、网站等)事先告知用户。
  第四十条 上海铁通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各项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和缴费方法,并采取多种方式为用户缴费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收费和结算
  1、一次性费用包括手续费、开户费、装、移机工料费(接入费)、设备调测费等。
  2、电信业务使用费包括月租费和通信费,按月结付或根据协议确定的方式结付。
  3、新业务功能费是用户申请开通使用上海铁通程控新业务所支付的固定费用。以自然月(每月从1日至月底)按月结算。

4、月租费是用户使用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时占用网络资源所支付的固定费用。以自然月(每月从1日至月底)为结算日期,先用后付。
  5、通信费是用户使用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时发生的,按照通信使用量进行结算的费用。通信费包括本地通话费、长途通信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通信费)和上网信息费、上网通信费等,通信费除另有约定外,先用后付,次月结付。
  6、用户办妥新装、移装登记手续后,又提出终止新装、移装的,应支付业务注销手续费。
  7、用户拨打声讯电话,除向声讯信息台支付信息费外,还需向上海铁通支付本地通话费。
  8、用户拨打IP电话,除支付IP长途通话费用外,还需向上海铁通支付本地通话费。
   第四十二条用户可采取现金、转帐、银行托收、预存费用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

第六章 用户密码管理

第一节用户密码类型

第四十三条 用户密码类型分为二类

1.业务类:呼出限制、固话彩铃、一号通、传真通、宽带业务;

2.帐务类:话费自助查询。

第二节用户初始密码的提供

第四十四条 业务类初始密码的提供

1.业务类用户使用的初始密码统一由上海铁通提供,用户接到初始密码后须按上海铁通提供的修改方法及时完成初始密码的修改。

2.用户受理相关业务手续完毕后,由经办人员向用户提供使用业务的初始密码,并请用户在相关业务申请单上签名确认;经办人员须告知用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3.业务受理单位须提供用户修改初始密码的书面说明包括修改方法和修改途径。

4.用户办理业务过户、分户手续时,业务受理部门须对该业务的初始密码作重新设定,转让方提供使用密码由受让方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请受让方在申请单上对使用密码作签名确认。

第四十五条 帐务类初始密码的提供

  • 用户话费自助查询密码,由用户通过本机拨打10050自行设置初始密码。
  • 话费自助查询可按用户电话号码或用户帐单上的帐户号进行每月话费和

欠费信息的查询。

第三节 用户密码的重新设置

第四十六条 由于用户遗忘等原因需重新设置密码的,用户须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和最近三个月中任一个月已付费铁通电信业务帐单(对应业务帐单)到上海铁通各营业网点办理。(有效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社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委托人有效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的原件。单位用户提供有效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经办人有效证件方可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宽带业务用户密码的重新设置

鉴于宽带业务的特殊性,用户对宽带密码的重新设置可通过拨打10050客服台电话申请。电话加载用户须通过本机打入,核对用户身份(机主姓名、身份证号、装机地址、宽带虚拟号)后可办理重新设置;新线接入用户须报出机主姓名、身份证号、装机地址、宽带虚拟号,仅限住宅用户。

单位用户须通过书面传真有效证件办理(传真10050客服台);有效证件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内注明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章 查询(补单)受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户通话详单查询,可通过铁通各营业厅查询:住宅用户凭机主身份证原件、近期已付费电信帐单;非住宅用户凭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注明查询号码、查询内容、查询月份、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近期已付费电信帐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四十九条 用户要求寄送长途通话详单:住宅用户通过本机拨打10050客服热线,核对机主身份和帐单地址后,按原帐单地址寄发;非住宅用户须提供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传真10050客服台,按原帐单地址寄发。用户需每月提供长途通话详单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条 用户要求补寄帐单:铁通各营业厅或拨打10050客服热线索取。确认手续为:核对电话号码、装机地址、帐单寄发地址、帐单月份即可补寄。

第八章 提示条款

第五十一条 用户如对帐单所记录的金额有异议,可拨打上海铁通的客服热线(10050)或至上海铁通营业厅查询。当期帐单已注明下一期帐单的开帐日期,如用户在提示的开帐日期内未收到帐单,请拨打上海铁通客服热线“10050”电话查询或到上海铁通营业窗口询问出帐情况。
  第五十二条 用户向上海铁通申请电信业务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请主动在资料变更后一周内办理用户资料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宽带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了上海铁通的有限包月或流量计费,请不要采用路由器方式上网(即开机后自动拨号上网方式)。如果您自行设置采用了此种方式,请每次下网时关闭所有设备的电源;或者尽快改成一般的拨号方式(Enternet300虚拟拨号软件)上网,以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超时费用。

第五十四条 宽带用户开通后请按规定步骤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并对使用密码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用户新装机当月不能办理拆机、停机业务。

第五十六条 用户应按照登记的用户性质使用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 

第五十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类型(如:固定电话改小交换机、中继线等),应向上海铁通提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不能擅自在上海铁通提供服务的载体(电信线路或电信终端设备)上,加装或改接附属设备或移动上海铁通提供的服务载体。
第五十九条用户使用上海铁通的电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使用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条用户不得通过使用上海铁通提供的电信业务,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资料、商业广告和垃圾邮件。
第六十一条未经上海铁通同意,任何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上海铁通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对上海铁通概不发生效力。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铁通由于自身原因,逾期开通(包括装、移)电信业务,每逾期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所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其他费用数额的1%向用户支付违约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用户申报故障后,上海铁通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期修复故障或者调通电信业务,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故障期间的月租费(以日计算,每月按30日计),但属于用户原因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上海铁通使用用户资料不妥致使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的,上海铁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用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上海铁通有权要求其补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欠费用金额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规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用户,上海铁通可以暂停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用户在上海铁通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上海铁通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其欠费和违约金。
  用户因拖欠电信费用被上海铁通暂停提供电信业务服务的,用户还应支付暂停期间的月租费。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用户,上海铁通可采取单方面中止直至解除合同的措施,并有权向其补收相关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中用户办理各类业务资费标准,请查阅上海铁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编号:

过户协议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业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客户填写(乙方)

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客户填写(丙方)

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受让双方证件是否齐全是__否__

原权限和程控新业务确认同意__不同意__

转让方是否到场是__否___(转让方未到场需确认下列第五款)

转让、受让双方需确认以下条款:

一、用户办理过户手续原则上双方需到装机地址所在区局的上海铁通营业厅办理,转让方、受让方均须签订过户协议。

二、办理过户业务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手续清楚,证件齐全。须出示以下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住宅用户(私人):身份证、社保卡、护照、军官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皆为原件。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应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非住宅用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办人还须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用户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结清上海铁通该业务此前就已出帐单的全部电信业务使用费。自双方用户办妥过户手续之日起,上海铁通将向受让方收取电信业务使用费,过户前已发生的电信业务使用费向转让方收取,过户当月月租费则向受让方全额收取。由于声讯等费用滞后的原因,一旦出现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日前尚未结算的费用,鉴于转让方、受让方的关系,上海铁通将直接向受让方收取。

四、转让方未到场时除提供上述有效证件外,同时须有转让方签名的书面委托方能办理(非住宅用户须有企业盖章),且受让方须提供转让方最近3个月中任一个月已付费的帐单。

五、转让方未到场时,受让方须签名确认以下条款:本次过户转让方未亲自到场,本人已得到转让方授权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如转让方有异议,本次过户失效,号码使用权自动恢复到转让方名下,本人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本协议经加盖上海铁通营业厅业务受理章、营业员名章,转让方、受让方客户盖章或签名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转让方)盖章或签字:

受理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让方)盖章或签字:

 

 

_____年 __月 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 月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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